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商标权案宣判 该案触及主播带货方式下的有关法令问题 法院审理以为直播渠道归于电商渠道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同全国首例确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渠道为电商渠道的商标权案。该案中,赛饰买卖(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渠道售卖带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因而以损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定弘宇公司补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此外,法院确定微播公司作为抖音渠道运营者,系电子商务渠道经营者。鉴于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实行了事前审阅、提示,以及过后及时处置等办法,已尽到合理留意职责,因而不该承当职责。
商家抖音直播售卖产品商标侵权
原告赛饰公司诉称,其经过阿加莎传达有限职责公司授权获得"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答应运用权。被告一弘宇公司未经授权,经过其在抖音直播渠道的账号进行直播并出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该行为损害了赛饰公司商标权;被告二微播公司作为抖音渠道运营商,对弘宇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合理留意职责,应当与弘宇公司一起承当法令职责。
弘宇公司辩称,其出售涉案产品系获得案外人合法授权,一起因其认知和判别能力有限,无法判别出售涉案产品是否为损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且已供给了涉案产品来历,故不该当承当补偿职责。弘宇公司另称,抖音渠道未能保证用户29小说有用阅览和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且未提示用户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令结果。
微播公司辩称,赛饰公司可经过涉案产品落地页展现的卖家信息进行维权,微播公司亦已将涉案抖音用户的信息发表给赛饰公司;抖音渠道用户协议已清晰提示用户不得损害别人知识产权。此外,微播公司在接纳本案诉讼资料后及时核实涉案抖音用户信息和涉案产品,现涉案产品已下架。抖音渠道并非电子商务渠道,微播公司并非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且已尽到了合理留意职责。
直播渠道也归于电商渠道
法院审理以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运用的产品类别、涉案产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现实,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沛的依据证明其行为契合商标法关于出售商免责的规则,弘宇公司出售涉案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则,构成侵权。
关于抖音渠道所属渠道类型的确定,法院以为跟着互联网技能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方式的多样化,当时展开电子商务活动的渠道现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渠道,互联网直播渠道、互联网音视频渠道等以出产、供给内容为主营业务的渠道,也逐步为其用户供给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关于后者,如其为买卖各方实践供给的服务自身契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界说,则亦应确定其所运营的渠道系电子商务渠道。据此,归纳本案中抖音渠道用户可经过注册"产品橱窗"功用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渠道的直播界面显现有涉案产品的称号、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渠道中"产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渠道即直接进入产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产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渠道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渠道完结购物等现实,确定抖音渠道系以供给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方式在其渠道中为买卖各方供给了买卖促成、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买卖各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渠道,归于电子商务渠道;微播公司作为抖音渠道运营者,系电子商务渠道经营者。
该案为类案裁判供给参阅视角
该案还具体论说了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渠道的合理职责鸿沟。终究,法院作出上述判定。现在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据介绍,该案系全国首例确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渠道为电商渠道的案子,亦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对该类渠道性质进行确定的首个司法案例。该案及时回应了直播渠道主播带货方式下的有关法令问题,既为网络直播营销渠道进一步标准行为供给了指引,也为类案裁判供给了参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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