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8-13 0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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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历:新津公安

    2021年8月12日23:48,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公安局@新津公安 发布通报:

    2021年8月2日,我区产生一同"未成年人被殴伤"案子。8月5日晚,我局接到受害人叶某(男,15岁)报警后,依法受理案子并连续对涉案人员开展查询。

    经查验:受害人叶某与周某宇(男,14岁)系多年同学。2021年6月叶某在网上假充女人诓骗周某宇在外地碰头,周某宇赴约后发现上圈套,后获悉系叶某"恶作剧",遂与其结怨,并要求补偿其交通费用等丢失250元。叶某补偿50元后,周某宇向叶某屡次追要余款未果痛经

    8月2日13时许,周某宇邀约郑某豪(男,15岁)、余某某(男,16岁)、张某某(男,15岁)、宿某某(男,15岁)、李某某(女,13岁)、季某某(女,17岁)、贾某某(男,14岁)、苏某(男,15岁)、欧某某(男,15岁)、邓某(男,14岁)、郑某进(男,15岁)、杨某某(男,14岁),将叶某堵在岳巷后街一胡同内施行殴伤。除欧某某、郑某进、苏某未动手外,其别人均施行了殴伤行为。依据《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有关规则,经法医判定,受害人叶某的伤情未到达轻微伤规范。

    案子查询过程中,以上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活跃合作公安机关作业,向受害人及家族真挚抱歉,求取体谅。监护人表明将罗致经验,强化监护职责,严加管教子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则,我局对以下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并按规则履行:

    周某宇、余某某、杨某某因系殴伤别人的安排施行者,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分款500元;张某某、宿某某、郑某某、贾某某、邓某、季某某因参加施行殴伤别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苏某、欧某某、郑某进未施行殴伤行为,给予批判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李某某参加施行殴伤别人行为,但未满14岁,依法不予处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公安机关再次提示,该案触及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则,请广阔网民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准则,勿再传达案子相关视频。对走漏传达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假造传达不实信息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办。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请广阔网民自觉抵抗人肉查找、网络暴力,不信谣、不传谣,一同保护明亮清明的网络空间。

    新闻回忆

    8月11日晚,@新津公安 发布通报:2021年8月11日,网上撒播数段视频反映"新津产生一同少年被殴伤事情",我局高度重视,当即会同教育、民政等部分联合开展查询处理。

    经开始核对,视频中打人者周某宇(男,14岁,新津人)与被打者叶某(男,15岁,新津人)于本年6月因小事产生胶葛。8月2日13时许,周某宇邀约数人在新津区岳巷后街一胡同内对受害人叶某施行殴伤。8月5日,叶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我局报案。经我局作业,相关涉案人员已被连续传唤到公安机关承受查询,我局将依法处理。

    警方驳斥谣言

    随后,@成都网警巡查法律 发布音讯:单个网民在网上发布触及"新津少年被殴伤事情"的虚伪信息。经公安机关核对,以下信息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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