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长时间处方办理标准(试行)》。关于什么情况下患者能够请求长时间处方、长时间处方最长能够开多久等问题,文件中都予以清晰。
《长时间处方办理标准(试行)》清晰,长时间处方适用于临床确诊清晰、用药计划安稳、依从性杰出、病况操控平稳、需长时间药物医治的缓慢病患者。医治缓慢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时间处方。不过,《标准》中也清晰着重,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医治结核等缓慢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在外),以及对贮存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时间处方。
《标准》还清晰,依据患者治疗需求,长时间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依据缓慢病特色,病况安稳的患者恰当延伸,最长不超越12周。此外,超越4周的长时间处方,医生应当严厉评价,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痛经中记载,患者经过签字等方法承认。
长时间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自己收取。特别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了解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自己及患者有用身份证件代为收取,并合作做好相应取药挂号记载。此外,《标准》提出,鼓舞经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法,处理患者取药困难问题。(总台记者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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