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准则,清晰了失权的抉择程序和失权股东的贰言程序等内容。
此前,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度审议,于2022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于2023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
与草案三审稿比较,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准则,强化股东出资职责。一是在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越五年的基础上,清晰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抉择可以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则,为要点职业范畴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准则空间;二是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建立前依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交纳股款;三是添加对不依照规则公示或许不照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分。
草案四审稿还清晰了失权的抉择程序和失权股东的贰言程序,添加了公司经董事会高平台仓库出租抉择可以向未如期交纳出资的股东宣布失权告诉的规则,并规则股东对失权有贰言的,应当自接到失权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强化员工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员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清晰公司收到股东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会议的恳求时,应当在规则期限内答复股东是否举行会议,以保证股东可以及时自行招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添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仿制权力,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添加“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还有约好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还有规则”作为等比例减资的破例景象。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拟定,1999年、2004年对单个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本钱准则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正。(记者张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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