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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可怜的孩子,他们的降生不一定能得到父母双亲的祈盼,他们的成长也得不到完整的父爱母爱,甚至连讨要应得的抚养费和继承权,都不得不走上法庭。他们被称作非婚生子,亲子鉴定被视为证明他们身份的法宝,而事实上,妈妈是否有心收集证据,才是决定着他们诉讼结局的关键。
故事1
“爷爷奶奶”不认亲 隔代鉴定申请被驳回
3岁的童童是个非婚生子。更不幸的是,在他出生后不久,那个被怀疑是他亲生父亲的男子张某就因病去世了。妈妈汪女士带着童童去认亲,可张某的父母根本不相信童童是张某亲生的,否认血缘关系。
汪女士知道,张某生前拥有一家酒店的股份,还有价值不菲的玉石等遗产。为了让童童得到继承权,汪女士代表儿子起诉张某的父母。
张某的父母在法庭上表示,儿子去世前一直未婚,而且生前也从未提及过汪女士。因此,他们无法认可童童的身份,也不同意他继承儿子的遗产。
汪女士说,她其实是被张某强奸的,事后她已经报警。童童出生的时间正好和强奸时间相吻合。此外,汪女士还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父亲一栏写着张某的名字。
然而,法院向刑警队调查核实案情时得知,接到报案后,民警带汪女士去确认案发地点,但多次查找也没有找到,而且根据汪女士的报案陈述,涉案人除了张某之外,还有一个男人。在警方还没有找到案发地点和其他证据时,张某就病故了。
张某的父母质疑说,既然涉案人是两个男人,怎么能证明孩子一定就是张某的?而且,他们发现,汪女士提交的医院出生证明上虽然写着父亲是张某,但这份材料与医院存档的信息并不一致。
法院认为,汪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张某之间存在男女关系甚至亲密关系。其次,经核查,汪女士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医院存档的不一致,因此不被采信。至于强奸怀孕的说法,张某已经去世,也没有客观证据佐证,警方的调查也没有确定事实,法院对此也不予认可。
汪女士觉得,证明孩子是不是张某亲生的很简单,做个DNA鉴定,结果便一目了然。
张某已经病故,如果鉴定,就意味着要让童童与张某的父母进行隔代鉴定。但法院并没有准许汪女士的申请。法院认为,隔代取样的亲子鉴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亲子鉴定关系到更为重大的伦理、道德、当事人声誉等重大问题,在汪女士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证明与张某存在血缘关系可能性的前提下,在张某的父母坚决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批准亲子鉴定。
最终,童童一方没有证据证明与张某有血缘关系,不仅无法从法律上确认自己的生父是谁,也被法院驳回了继承请求。
点评2
亲子鉴定不是想做就能做
事实上,由于涉及伦理、隐私钢格栅板等问题,亲子鉴定可不是想做就能做的。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程乐法官告诉记者,在男女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无疑是最准确的方式。但如果男方不同意进行鉴定,那么女方就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亲密关系,男方与孩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可能性。如果女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既不能强令进行亲子鉴定,更无法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女方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那么,哪些证据才能有证明力呢?
程乐法官举例说,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会记录父母双方的身份信息,这是十分有利的证据,但是仅有出生医学证明还是不够的,比如能证明男女亲密关系、或涉及孩子生育抚养问题的通话录音、短信邮件、照片视频、字据承诺、资金往来等;邻居的证言证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等证据。“搜集证据要尽可能多样丰富,最好能形成证据链,让人相信孩子就是双方的。”程乐法官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曾经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女方也掌握了手书材料、录音信息等证据,看似是十拿九稳,但“自认”证据却很可能在关键时刻掉链子。在记者查询到的另一起私生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被诉的男方曾经承认过女儿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妈妈也掌握了男方自认的证据,但是到了法庭上,男方却改口说,不清楚孩子的身份,也没有配合做亲子鉴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不再承认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仅凭曾经自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孩子一方最终就因为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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