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定他不是汉钟螺杆压缩机维修一般消费者
新华报业网讯 近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定一同产品销售者职责纠纷案。原告余某买了一袋瑞士卷因过期,未与商家交流,而是在两个月后直接申述。法院审理发现,余某在全市法院系统稀有十起这类诉讼案,以为他工作打假的身份显着,是以牟利为意图,并非法令意义上的消费者,因而未支撑惩罚性补偿。
通讯员雨小宣 扬子晚报记者任国勇
2016年10月,余某在某连锁超市买了一袋7.5元的瑞士卷,出产日期为2016年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余某发现这袋瑞士卷已过期,未向超市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分投诉,于12月1日直接向法院提申述讼,请求超市交还7.5元,并依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则补偿1000元。被告辩称,余某曾在多家连锁店采购产品然后维权,仅2016年触及原告的这类诉讼案就几十起,以为余某是以牟利为意图。
法院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余某在南京市法院系统共触及案子56件,均是产品销售者职责纠纷案。余某称自个在亲属处帮助,有安稳的收入。但经法院核实,余某本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不收取固定薪酬,仅在年末一次性支取酬劳。法院以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则,联系余某提交的购物发票及产品什物,能够证实采购时现已过期,因而超市应承当退货职责。
依据《食物安全法》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消费者除请求补偿损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运营者请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许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法院以为,该规则的条件是一般消费者,假如采购人明知产品存在疑问,却以牟利为意图采购,则显着不属于一般消费者的领域。余某屡次采购产品进行维权,联系工作、收入状况,且采购涉案产品后未向商家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分投诉,却挑选在两个月后直接诉讼,法院有理由确定余某采购诉争产品是以牟利为意图,不属一般消费者。因而对他请求补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支撑。法院判超市交还原告货款7.5元。
法官以为,惩罚性补偿的意图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不该变成任何人牟利的东西。《消费者权益法》及《食物安全法》中,对于惩罚性补偿的建立,是为了非常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建诚实信用的商场空气。但有人在发现冒充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妄图使用法令条款来到达牟利的意图,这不只不能有效地对冒充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打乱了正常的商场买卖次序。这种维权打假就变了味,既违反了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法令条款规则的景象,是得不到法令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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