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巴彦米算网淖尔9月9日电 (记者 张林虎)9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音讯,锡林郭勒工作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特力更(副厅级)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一审揭露宣判,特力更获刑11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特力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其担任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旗委副书记、旗长、旗委书记、锡林郭勒工作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当,承受公司或别人的请托,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或许讨取别人资产价值合计112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别的,被告单位锡林郭勒工作学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使用该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不合法讨取别人144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特力更身为锡林郭勒工作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归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单位锡林郭勒工作学院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特力更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单位锡林郭勒工作学院及被告人特力更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悉数退缴等情节,依法从轻处分。
终究,法院对被告单位锡林郭勒工作学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分金40万元。对被告人特力更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分金60万元。对锡林郭勒工作学院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特力更退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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